【摘要】股权稀释是指股份公司首次发行股份以后,再次权益造成的减少。如果公司发行新股不能按现有所有现有股东发行,就会对股东权益造成稀释。股东权益律师表示,目前最适当的解决股东权稀释的方法就是赋予现有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
所谓新股认购优先权,是指在公司发行新的股份时,给有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购买新股的优先权利。
新股认购优先权在实践中,给公司发行新股造成了一些不便。例如,向公众发行新股时,如果向现有股东要约,等待现有
股东认购完,再向公众发行,可能会延误发行股份的时机,给公司带来损失。有时公司为了激励公司的员工,或公司需要某些特点的财产,可能需要向特定的人发行股份,新股认购权妨碍了这些计划的实施。
近年,由于新股认购优先权本身给公司发行新股带来了不便,这一硬性的股东权利在各州成文公司法中,已经有所限制。
一些州公司法允许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进行排除。依照这些州的公司法,如果公司章程排除了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东就没有新股认购优先权;如果公司章程没有排除,股东就拥有新股认购优先权。一些州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以非现金的对价发行新股时,股东就没有新股认购优先权。
总之,即使公司保留了股东的新股认购权,只有公司所有现存股东在公司新股发行时,都有足够的资金认购,并且愿意按照其现有持股比例购买新股时,才足以阻止股东权被稀释。
如果个别股东没有资金或者不愿意购买新股,或者没有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购买新股,他们的股权同样会被稀释。同时封闭型公司发行新股时,不可避免的一个难题是,新股发行的价格如何确定,依据什么确定。下面的案例展示了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对新股发行效力的影响,新股发行的定价,新股发行的效力等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