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三板律师在介绍新三板挂牌的情况时候,提及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新三板挂牌需要办理一定的程序,那么新三板挂牌的程序都有哪些呢?
新三板挂牌程序:
1.申请股份挂牌的园区公司应与推荐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2.推荐主办券商对申请股份挂牌的园区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推荐报告,并向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3.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向推荐主办券商出具备案确认函。
4.推荐主办券商向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申请报价转让证券简码和证券代码。
5.园区公司在股份挂牌前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6.推荐主办券商和园区公司向深交所报价转让系统工作小组申请办理非上市公司挂牌手续。
7.委托报价转让交易。
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应当由一家主办券商作为其推荐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推荐。公司应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签订协议后,推荐主办券商会同律师、审计师、评估师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根据尽职调查结果,主办券商同意推荐挂牌的,应当出具推荐报告,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无异议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向推荐主办券商出具备案确认函。主办券商取得协会备案确认函后,应督促非上市公司在股份挂牌前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作为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在挂牌前分三批进入代办系统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如果挂牌前12个月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过转让的,也应当遵循上述分三批、每批进入三分之一的规定。如果挂牌前12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2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24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份发生转移的,后续持有人仍需遵守上述规定。股份解除转让限制进入代办系统转让,应由挂牌公司向推荐主办券商提出申请。经推荐主办券商审核同意后,报协会备案。协会备案确认后,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解除限售登记。